办理遗嘱公证注意问题

2016年01月15日11:2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办理遗嘱公证注意问题

  1、公民可以依法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指定遗嘱执行人须经过该人同意,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设立遗嘱执行人也可以不设立。

  2、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在各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您需要变更或撤消公证遗嘱,还必须经过公证处办理相应手续,其它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或撤消公证遗嘱。

  5、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6、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7、遗嘱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8、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9、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0、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1、如果遗嘱受益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无效。遗嘱受益人的继承人不能代遗嘱受益人继承立遗嘱人在遗嘱中遗留给其的遗产。

  12、遗嘱涉及个人隐私,出于个人安全、家庭和睦等方面考虑,应当保密,公证处会为您保密。对子女、亲属等人是否保密,您自己决定。如果因您自己的原因泄密,导致对您不利的后果,责任自负。

  13、遗嘱生效后遗嘱受益人不能仅凭借遗嘱公证书直接获得遗产,还需要持遗嘱公证书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持继承公证书办理遗产的领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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