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如何进行公告?

2016年01月21日10:4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姻家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如何进行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在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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