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注意事项
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时,要结合《婚姻法》、《继承法》等亲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着密切的婚姻家庭关系,这种债不单纯是经济关系,也体现了一定的人身关系,结合《婚姻法》、《继承法》等亲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就显得十分必要。比如,对于夫妻之间的合同之债,就要结合《合同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了依照《合同法》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要依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款项的来源,出自于某一方保管或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认定为有效。
第二,要尊重夫妻间对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当然,人民法院对这种约定的合法性,也负有审查的义务。要审查这种约定,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采用了书面形式;内容是否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要注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
第四,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般而言,如果双方尚未离婚,夫或妻一方向对方主张债权,或者离婚时对夫妻财产未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比较少见),原告应当对债权发生的原因负举证责任,是合同之债?是侵权行为之债?还是其他?原告应当举证予以证明。比如,夫或妻一方持对方出具的借条,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原告还应当举证证明借款的来源,为其个人财产。证据包括诸如,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书面协议,借款来源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财产的证据等等。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不能划分自己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夫妻之间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没有特殊情况,夫妻之间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夫或妻一方主张对方应当偿还借款,也就是说这笔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是一种特例,因而,原告对此负有举证义务。
如果双方离婚,对夫妻财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原夫妻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债权,而债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因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当事人一般不会在此期间向另一方主张债权,就像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一样,债权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前不久,婚姻关系一解除,当事人立即持另一方出具的借条,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这时,原告还应当提交双方离婚的协议文件。如果该文件中双方对财产处理的约定涉及到了该项债权的处理,应当按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涉及,被告就应当提交该债权的来源,出自于原告方保管或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否则不能免除其还款责任。因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离婚时,双方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个人财产不在处分之列。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在各自身边的财产,按常理应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原告持有的借条,是一种债权凭证,凭证上记载的债权通常也是其个人债权。但对于离婚协议中,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赋予了未分得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被告要想免除偿还原告债务的义务,实际是认为,该债权的来源,出自于原告方保管或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方当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之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外部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已经有了比较完备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夫妻内部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尚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中,许多人甚至认为,夫妻内部不能产生债权债务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的提高,夫妻财产所有制的多样化成为必然,涉及夫妻内部债的案件大量上升,对夫妻内部债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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