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苦老人千里诉讼 律师助其获得遗产
【案件内容】
沈某和张某祥生活在沈阳,他们在烟台生活的长子张德某于2010年4月25日因肺癌去世,留有一处房产,两位老人想依法继承,但是关于张德某的家庭成员老人不清楚,因为张德某多次结婚离婚,财产是否经过遗嘱处分不清楚。
2012年8月份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姜兆亮律师承办此案。
姜律师根据张某祥和沈某反映的情况认真分析后,姜律师告知沈某、张某祥在不知是否存在遗嘱的情况下暂时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诉讼。首先确定房屋权属和继承人的人数。姜律师为此到房管局调查该房产的权属,确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到民政部门查明张德某的婚姻情况,子女情况,确定继承人除张某祥和沈某外还包括有张德某现任妻子齐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张B、张德某儿子张A。
于是姜律师及时起草了起诉状,帮助受援人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得到了法院批准。在交纳送达费时,当事人因没有钱感到为难,姜律师当即为当事人垫付了送达费。案件终于立上了。
在等待开庭的日子里,姜律师针对本案准备了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庭审时如果继承人拿出合法有效的遗嘱,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提出遗嘱部分无效;第二套方案是如果对方提出两位老人还有另外两个儿子且都有抚养能力,说明老人还有其他生活来源,第一套方案就无法实施,律师就提出和解,以亲情感化遗嘱继承人将获得的遗产适当份额分给两老人。第三套方案是不存在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
开庭之前姜律师多次打长途电话与沈某和张某祥沟通有关案情并希望他们能按时出庭,如遇情况便于处分自己的相关权利。2013年3月1日上午 8:40开庭,与姜律师计划应对中的第一套方案情形出现,开庭时被告张 A当庭拿出其父的遗嘱一份,遗嘱的内容为“我于2006年买的户主是张德某的房子,我去世后属于我的部分由儿子张A继承。时间是2010年2月25日。”姜律师根据提前设想的第一套方案提出根据《继承法》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以及《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向法庭提出该遗嘱当属部分无效。审判员又问沈有几个子女,分别干什么工作。沈说一共有三个儿子,张德某是长子。法院是想了解沈女士还有没有其他扶养人 。姜律师认为这样坚持下去,法院判决遗嘱部分无效的可能性不大,立即按照第二套方案执行,姜律师决定用亲情打动遗嘱继承人,于是向张A讲述他奶奶和爷爷的不易,老人都已经76岁了,一没退休金,二没积蓄,他的两个叔叔过得也很艰难,也没有能力赡养二老,二老在沈阳租房住,想得到部分遗产变现后回沈阳买套经济适用房,安个家。经过姜律师反复做工作,张A终于同意和解,姚萍法官也很支持,给出了和解的时间。
庭审结束后,如何确定调解方案,姜律师经过反复思考,决定第一步作沈某孙子张A的工作希望他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一部分给二老,一开始被拒绝了。姜律师反复做张A的工作,张A最终同意将其继承的部分赠与给他爷爷奶奶。
第二步看房子是否能变现,根据案情该房产是由齐某和张A各占50%,只有一方同意放弃拥有的产权而另一方愿意购买对方的产权,房屋变现才有可能,姜律师征求张德某妻子齐某的意见,齐某想拥有房产,愿意购买张A的份额。姜律师又作张德某妻子齐某的工作希望把张A继承部分房子的折价款一次性给沈某和张某祥。齐某不想多给,沈某希望多要一点回辽宁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双方的和解进入攻坚阶段。姜律师认为如果一直僵持下去对原告不利,僵持和争执随时会让张A撤销赠与,沈某和张某祥得到的将很少或什么也得不到。于是姜律师从亲情上入手,让齐某看在死去的丈夫情份上尽量多给沈某一部分,如果让评估公司评估房产,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又告知齐某如若不同意调解,本案虽然不能做出对沈某有利的判决,但沈某可以另行起诉齐某,这样不仅增加了诉累,当事人各方也要付出很多成本,在经济上也不划算。双方经过反复思考,终于有了一个初步意见,最后在律师的努力和承办法官姚萍的帮忙协调下终于达成一致,由齐某支付沈某、张某祥8万元,房子所有权归齐某所有。3月7日上午齐某将8万元现金给付沈某,下午沈某拿着这8万元踏上回沈阳的列车,事情终于得到完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继承案件,但是对受援人的生活来说是一件大事,在受援人不知道 存在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诉讼解决。姜律师通过婚姻登记处查明张德某与齐某婚姻情况。姜律师又到房管局调查取证证明诉争房产属于张德某、齐某共同财产,在庭审中张A拿出有效遗嘱证明该房产属于张德某部分由张A继承,沈某和张某祥就得不到该房产的继承权。姜律师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受援人的利益,使受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不让两位老人在精神上和生活上承受双重压力,让受援人感受到整个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姜律师在受援人的诉求在法律上可能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从感情上入手,通过细致入微地作齐某和张A的工作,历时 7个工作日,张A在姜律师的感化下念及亲情放弃继承从而将继承的份额赠与爷爷奶奶,也体现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优秀传统。齐某一次性拿出房屋折价款给付受援人,在芝罘区法院姚萍法官的协助下最终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受援人得到遗产。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法无非是道德的外延,现代社会更需要人性和亲情。受援人的诉求在诉讼中败诉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律师拼尽全力作各方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累,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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