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今后上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而配偶的陪产假也将调整为10天。新的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邬惊雷表示,由于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各省市一般都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了30天或60天的晚育假。上海原来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因此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
《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否晚婚,今后上海新人们享受的婚假天数均为1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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