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障的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2016年02月24日11:2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姻家庭】婚姻保障的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干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一致,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包办买卖婚姻的联系与区别:都违背当事人意愿,对婚事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是否以大量索取财物为目的。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但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时,一方以索取一定财务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划清包办婚姻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的界限。前者被迫,后者双方经过了解自愿结婚。

  ·划清买卖婚姻何洁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共同点是都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条件。前者强迫包办,后者基本是自主婚。均违法,但违法的性质、程度、危害后果不同,处理也不一样。

  ·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婚前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主动索取,是结婚的先决条件,给予方是违心和被迫的;后者是一方或双方自愿主动赠与,不附条件,与结婚不发生直接联系。

  ·划清说媒骗财和正当介绍的界限

  ·划清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二者都是干涉婚姻自由,前者是违法行为,后者是犯罪行为。

  (三)禁止重婚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2)重婚的形式: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

  ·法律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办理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构成。

  ·事实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重婚的法律后果

  ·民事后果:重婚不具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无效婚姻的原因之一;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军婚刑期长,同居即构成重婚)

  4)处理重婚应注意的问题

  ·1950年前的重婚:(在婚姻法实施前)如果当事人相安无事,法律不予追究;如果当事人提出离婚要求,应准予离婚;男方一直与妻、妾共同生活的,男方死亡时,妻、妾均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妻、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

  ·1981年前西藏地区的重婚:1981年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第2条规定,对执行该条例前形成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关系,反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涉台婚姻中的重婚:1949——1981,海峡两岸长期隔绝。

  不论在台一方或大陆一方再婚,均不以重婚罪论处;当事人不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具体问题处理重婚问题,特殊情况下不按重婚罪论处。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男女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

  ·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长期通奸,形成公开的同居,则构成姘居,如以夫妻名义姘居,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通奸、姘居为违法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五)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概念:(经司法解释限定)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配偶,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前同居伴侣

  (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一般的打骂不构成虐待,但已经构成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相关阅读:

  南宁婚姻家庭律师推荐:傅勇律师

  南宁婚姻家庭律师推荐:傅勇律师 傅勇律师 手机号码:18775336718 执业证号:14501201410378580 执业机构: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地 址:11500|11510 邮 箱:2501862768@qq.com 傅勇律师,目前系广……[更多]

  哈尔滨婚姻家庭律师推荐:孙春艳律师

  哈尔滨婚姻家庭律师推荐:孙春艳律师 手机号码:13763634916 执业证号:12301200511489693 执业机构: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 地 址: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威街7号 邮 箱:13763634916@sohu.com 孙春艳律师1994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更多]

  乌鲁木齐婚姻家庭律师推荐:何淑君律师

  乌鲁木齐婚姻家庭律师推荐:何淑君律师 何淑君律师 手机号码:13999259825 执业证号:16501200711858555 执业机构:新疆博昊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地 址:8000|8001 邮 箱:415748959@qq.com 何淑君……[更多]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推荐:褚洪波律师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推荐:褚洪波律师 褚红波律师 手机号码:15002918689 执业证号:16101201410207335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地 址:西安市高新一路2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邮 箱:……[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婚姻保障的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领取结婚证的条件知识排行榜
领取结婚证的条件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