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婚姻保障的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干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一致,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包办买卖婚姻的联系与区别:都违背当事人意愿,对婚事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是否以大量索取财物为目的。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但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时,一方以索取一定财务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划清包办婚姻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的界限。前者被迫,后者双方经过了解自愿结婚。
·划清买卖婚姻何洁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共同点是都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条件。前者强迫包办,后者基本是自主婚。均违法,但违法的性质、程度、危害后果不同,处理也不一样。
·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婚前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主动索取,是结婚的先决条件,给予方是违心和被迫的;后者是一方或双方自愿主动赠与,不附条件,与结婚不发生直接联系。
·划清说媒骗财和正当介绍的界限
·划清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二者都是干涉婚姻自由,前者是违法行为,后者是犯罪行为。
(三)禁止重婚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2)重婚的形式: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
·法律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办理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构成。
·事实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重婚的法律后果
·民事后果:重婚不具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无效婚姻的原因之一;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军婚刑期长,同居即构成重婚)
4)处理重婚应注意的问题
·1950年前的重婚:(在婚姻法实施前)如果当事人相安无事,法律不予追究;如果当事人提出离婚要求,应准予离婚;男方一直与妻、妾共同生活的,男方死亡时,妻、妾均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妻、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
·1981年前西藏地区的重婚:1981年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第2条规定,对执行该条例前形成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关系,反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涉台婚姻中的重婚:1949——1981,海峡两岸长期隔绝。
不论在台一方或大陆一方再婚,均不以重婚罪论处;当事人不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具体问题处理重婚问题,特殊情况下不按重婚罪论处。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男女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
·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长期通奸,形成公开的同居,则构成姘居,如以夫妻名义姘居,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通奸、姘居为违法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五)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概念:(经司法解释限定)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配偶,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前同居伴侣
(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一般的打骂不构成虐待,但已经构成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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