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什么是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2016年02月24日11:2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姻家庭】什么是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因而不具合法效力的婚姻。各国立法一般讲欠缺公益要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指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婚姻,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无效。各国立法一般将欠缺私益要件作为可撤销的原因。虽欠缺法定条件,但在未提起诉讼经法院宣告撤销之前,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联系

  ·性质相同,都是属于欠缺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且在形式上都履行了婚姻登记程序。

  ·法律后果相同。均自始无效。

  区别

  ·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欠缺公益要件;可撤销婚姻欠缺私益要件,当事人要求撤销其婚姻后,才自始无效。

  ·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范围较广,除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外,基层组织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行使。

  ·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长,只要法定的婚姻无效原因消灭前均可,甚至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短,当事人必须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以及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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