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2016年02月24日11:4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姻家庭】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但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应征得夫妻双方同意。

  ·送养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明确的,也应征得生父同意

  ·生父、生母一方下落不明的,可以单方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要送养未成年子女的,若死亡一方的父母要求抚养,则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2)孤儿的监护人:

  ·孤儿的监护人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等近亲属,以及经批准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

  ·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对孤儿由抚养的义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变更监护人。

  3)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孤儿、弃儿的监护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时,应公式弃儿的情况,以查找父母的下落,的确查找不到其生父母下落的,可由公民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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