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是什么意思?

2016年02月24日11:5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是什么意思?

  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当未成年人没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而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为多人且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1)我国实践中的指定监护,实际上是选定监护。即在法定监护人中选择确定监护人,并非在法定监护人之外指定监护。这与国外的指定监护、遗嘱监护明显不同。

  2)发生指定监护的前提条件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

  ·未成年人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存在争议:争当监护人;都不愿意当监护人。

  3)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具有明确的限定性。

  ·只限于未成年人第二顺位法定监护人中的近亲属(不包括其他亲属,朋友),只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在指定监护人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排在前一顺序,兄、姐排在后一顺序

  ·只有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兄、姐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当未成年人自身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时,指定监护应视情况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

  ·由于其他近亲属、朋友担任监护是以自愿为前提,所以不应强行指定。

  ·指定时,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4)依法有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机关,只限于三个: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人民法院

  这三类机关在履行指定权时,应注意把握四点:

  ①有关组织在先,人民法院在后的原则:当发生担任监护人的争议时,须首先由单位或委员会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为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自接到通知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③·被指定人对有关组织的指定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④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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