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诉讼中止而使对方当事人权利延迟行使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些国家破产立法规定,破产宣告后,原以破产人为一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因破产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利而中止,等待由接管破产财产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来承受诉讼。故此,因破产宣告使诉讼中止,将导致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延迟行使。我国《破产法》中对此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法意见》中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原则上所有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均予中止,当事人通过申报债权等方式,使权利义务得到确认,如仍有争议,提交法院裁定解决,不存在由清算组承受诉讼的问题,但在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延迟行使上,有同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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