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如何理解?
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用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其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措施,有其他机关予以把关,已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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