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仲裁之后撤诉或者仲裁委按撤诉处理后能否重新申请仲裁?
这个问题在调解仲裁法中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部办公厅1997年在答复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中称: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这个复函与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致。
但是,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于撤诉后能否重新起诉没有规定。对于按撤诉处理的问题,该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这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人社部的上述复函又发生了直接冲突。导致审判和仲裁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出现分歧。
人社部的原答复已作废,既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不允许按撤诉处理者重新申请仲裁,那么当事人申请撤诉后也不得再申请仲裁。笔者认为,仲裁申请的撤回和提起,都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都属于程序问题,以“同样问题同样处理”的类推原理,其程序性结果应当一致。因此,不管当事人是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都应该允许重新申请仲裁,不应有所区别。当然,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差旅费等损失,如系恶意仲裁、恶意诉讼,理应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但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不能与程序诉权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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