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时,赔偿标准如何适用?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后,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果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判令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劳动者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的生活费。2011年江苏高院、省仲裁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六条规定,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工资损失如何计算,与上述生活费有何不同,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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