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如何避免房屋买卖利益受损?

2016年03月01日13:4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金融证券】如何避免房屋买卖利益受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人们购买房屋时经常是先由开发商介绍,或发放宣传册等,建议对于此类书面材料进行留存,且需明确询问周围配置公共设施情况、绿化情况,尤其是对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内,另外不动产的效力以登记为准,以登记后的所有人为准,在购买房屋时,审核卖方的所有权证明资料,对于存在疑点的证件,务必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尽最大可能避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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