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遵循怎样的自愿原则?
这是由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该项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调解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步骤。但当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调解的建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时,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及时做出裁决,做到 “能调则调,当裁则裁”。其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用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查明事实是指查明能够引起人事关系建立、变更、解除的法律要件事实。依此并根据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对有争议的人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分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只有这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才能抓住人事争议争执的焦点,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才能使当事人对调解信服,才能使矛盾得到真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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