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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603元环保罚款“罚得太低”

2016年03月02日10:43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603元环保罚款“罚得太低”

  

  2月26日,扬州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超标排放废水,被处以603元罚款一事,引发媒体和舆论广泛关注和网友质疑。为什么这么少?为什么精确到几元钱?记者联系到高邮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苏进科长。至于603元如何计算出来的,苏进介绍,为防止滥用执法自由裁量权,他们专门出台了规定,为罚款制定精确的“数学模型”。是依据这个“数学模型”算出来的。[详细]

  

  律师点评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区区几百块钱的罚单背后,是否另有隐情?为何超标排污的化工厂附近突然出现的大量畸形鱼,相关部门检测却与污染无关?这些还有待深入调查。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不能只是挠痒痒,这将无法让污染企业吸取教训,甚至会起到恶劣示范,影响了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不利于环境治理。

  法帮说法

  新《环保法》于去年正式施行,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于是,各地环保部门手握这个“重器”,严惩、严罚环境污染行径,巨额环保罚单、“最大环保罚单” 不断出现。比如,去年12月5日,河北廊坊市环保局对廊坊市热力总公司启动了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处罚金额累计达2000万元。在这种大氛围中,603元的环保罚单显得极其幽默和刺眼。

  相关法规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点评

  @青豆俱乐部:罚酒三杯 你好我也好?

  @刘尊少Beautiful:反正我们也无法裁决政府,我们的政府眼中根本没有我们人民

  @taonylang:是不是罚款就完事了!下次超了再罚,政府部门工作就是这些吗?国人的青山绿水谁负责?谁来回答?

  @用户5871081163:解散他们吧,这罚款我交啦。咱们财政还能省好大一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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