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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医闹”的法律之殇

2016年03月07日10:46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医闹”的法律之殇

  单一的“医强险”,不足以解决纷繁的医疗补偿问题,针对不同的疾病、不同的治疗,设立不同的医疗意外险,对于解决医疗意外发生后的经济补偿,可能更有现实意义。[详细]

  律师点评

  医闹最主要的原因是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医疗机构推卸责任,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周期比较长。“医强险”能够引入保险公司解决医疗事故,提高医患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缓解医患之间的对立,减少医闹事件的发生。“只有保证医患纠纷处理的公平公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闹。”

  “医闹入刑”的内容是在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紧急加入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一稿并无上述条款。近年来,社会上医闹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威胁到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人身安全。虽然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规定,试图遏制医闹现象,但由于种种原因,全国各地仍不断有医闹事件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法帮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公共场所”不含医院。所以,医闹聚众闹事,只要不打死人、没对医护人员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都不涉嫌犯罪,也不会被刑事处罚,顶多是行政处罚,对闹事者毫无震慑,实为法律之殇。

  医疗问题千头万绪。单一的“医强险”,不足以解决纷繁复杂的医疗补偿问题,针对不同的疾病、不同的治疗,设立不同的医疗意外险,对于解决医疗意外发生后的经济补偿,可能更有现实意义。

  用法律手段严惩医闹,不仅是医卫界的心声,也是社会各界的意愿,因为它不仅是保护医护人员安全,也是维护患者的就医环境。走笔至此,想起了一起伤医案。这位伤医者不是医闹,而这起本可以避免的悲剧也与法律之殇有关。

  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友点评

  松元永岩:医闹的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闹不赔、小闹少赔、大闹多赔。真正消除医闹必须依法办事,在医疗纠纷中是医疗事故不闹也赔,否则闹也白闹还要负法律责任,这样大家都按照规矩办事自然就没有医闹了。

  魔力红与鸟:我觉得很好,医生只要做到医疗上没有疏忽漏洞,诊疗过程没有原则上的问题,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损失,比如我做腹腔镜胆囊切除,100例有1例损伤胆总管,那好,你也甭闹,认倒霉,医院出或不出部分人道主义赔偿,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是这个道理不?

  非爬行类海归:交强险的出发点是基于肇事一方的驾驶技术差(非专业性缺陷)或驾驶经常会出现疏忽(普遍性风险)而设置的,难道医生或医院这是同一性质的吗?什么律师啊?分析能力这么差!

  远方小米的船:中国医患之间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走法律程序,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健全的,普通老百姓怕打官司,程序反锁且不能保证公平。就算是有医强险,也得看看是不是医院的责任才可赔付啊,就像交通事故总得有交警判定谁的责任啊!现在的中国是我到了医院你就得治好,哪个保险公司会给你上医强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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