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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再告状就揍你” 衙门不让告状还有何用?

2016年03月14日10:33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再告状就揍你” 衙门不让告状还有何用?

  

  因多次举报过食品安全问题,西安一市民再次举报时竟遭到食药监部门一名酒后上班工作人员辱骂。目前,碑林区纪委(监察局)已给予该名工作人员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详细]

  律师点评

  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是对公务员的强制性要求,为了保证公务员遵守法定义务和纪律,国家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规定了一定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就是“处分”。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机关应当给予其处分也即惩戒,但惩戒本身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教育公务员的手段,如果公务员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就可以免于处分。

  法帮说法

  恶意打假行为往往以职业打假为外衣,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在消费领域和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设计上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惩罚性赔偿”和举报奖励制度的初衷意在加强对处于弱势消费者的保护。但也正是此类制度催生了职业打假的出现,致使他们越轨触雷。从积极意义上讲,打假人积极维权有利于弥补行政执法机关打假力度的不足,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完善与促进作用。

  无论“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

  相关法规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举报。可以提前预约提供举报信息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通过网络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举报人可以设置举报密码与纪检监察机关取得联系。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收到举报信件材料,一律送交本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由专人负责收拆处理。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举报信件材料的签收、登记、拟办、呈批、转办等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举报信件。任何人不得扣押或毁灭举报信件。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取证。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或其他非法方式手段向证人收集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羁押或变相羁押证人。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重大侵害、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此而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因此,处分决定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网友评论

  @小赌高兴 :不如罚酒三杯,这样会皆大欢喜。

  @D調滴zhu:是不是职业打假人是一回事,你酒后上班,违法纪律,还威胁打人,这种恐吓的话,算违法。

  @鹿的心中有只牛:公务员上班期间不允许饮酒的,但这种事却很多,周末喝能憋死吗?另外:和谁喝的?别说是自己喝的

  @山人拍天下:举报者是职业打假人又怎样?因为有假,才会出现职业打假人。社会应该为职业打假人点赞。

  @徐俊杰__:说实在的,职业打假人,人家有这本事能干到这份职业,人家能看的清楚什么是假的,你们呢?个个拿着国家的钱干的都是些什么狗屁事。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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