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315如何浇灭“删帖君”的火!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近日,河北石家庄、邢台等地的网上删帖生意又火爆起来。[详细]
律师点评
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广大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基本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法帮说法
在打击网络删帖方面,应该向去年政府依法打击网络造谣、传谣的行动学习,抓几个典型、破几个大案、重判几个作恶多端的“网络大谣”,以儆效尤。从社会危害的角度来说,网络有偿删帖比网络造谣传谣有过之而无不及,当一些人动动手里的鼠标和键盘就能赚个盆满钵满之时,他们的行为背后却是对事实真相的掩盖,对问题解决可能性的一种抹杀。如果任由网络有偿删帖继续泛滥下去,最终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利益,还有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及公众对于这个社会的信心。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相关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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