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企业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一)非持续经营原则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范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停止或大规模削减业务。在企业被撤并时,这一基本前提已不复存在,因此必须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于预提、待摊的之类跨期摊配费用,应立即予以核销,其他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的项目处理规范,也必须随之变更处理原则。
(二)尽可能与企业所得税处理规范相衔接的原则
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纳税;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纳税。会计上应与上述规范相衔接的,一是不论被合并企业终止经营、进入清算程序的时间是否已届月底年终,均应该以当年初至清算开始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按正常年度决算和年报编制规范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企业清算前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报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母公司),对于应在日常会计业务中处理的事项,均应纳入最后一期年报中反映;另一方面,最后经营期“年报”报出后,企业还应以全部清算过程中的会计业务编制一套清算财务报表,凡是与合并清算相关的业务事项,如审计、评估等的清算费用、因合并而应付职工补偿金、清算所得税等,均应在清算财务报表中反映。
2. 税务上清算申报表主要设主表(内容为清算损益)和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会计上清算财务报表的格式,也应尽可能与税务上清算申报表相衔接。因为:(1)由于清算结果资产负债都转销为0,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都应以0填报,“年初余额”在清算时又应以清算开始日余额填报,实际不填“年初余额”,因此清算结果的资产负债表以不报为宜;(2)原来以持续经营假定为前提设置的利润表,已无法适应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的清算内容,比如利润表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是主要项目,但清算时已不再“营业”,其他项目与清算内容也难于对口衔接。因此,清算时不宜再按原利润表的格式编制清算损益表,而宜按“资产处置收益+负债清偿收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收益(或支出)=清算收益”的公式来设置清算损益表,这样设置清算损益表与税收上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设置原理则是一致的。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文件将企业合并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企业移交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计算,这与会计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移交的资产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是一致的;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吸收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与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按其账面价值确认的规定是一致的。做好这方面的衔接,就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财产清查也可以从简处理。
(三)简便原则
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移交其资产负债后即告撤销。由于企业所有账户在合并后均应转销为0,因此,对于能够留给合并企业的会计事项,或者是可以通过移交表处理的业务事项,一般可不必先行调整尔后再转销为0。比如按评估价值调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这一比较麻烦处理程序,就可以省略,直接按评估价值移交资产负债即可;另外,对于被合并企业资产转让损益的核算也应采用这一原则。
吸收合并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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