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的原因有哪些?
1、执业医师责任心不强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病历记录缺陷,如:医生对患者病史询问不详,对病人病情变化和处理方案记录不及时、不全面,未检查病人,凭主观想像编写病志,或病历记录、手术过程记录与病人病情和实际不符,特殊检查、治疗、手术前的病历讨论及与病人家属谈话记录不全面;检查和观察病人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不及时,尤其是值班医生、护士对病人主诉和家属反映不耐心、不重视,一旦病人病情变化,发生严重后果,很容易成为病人家属投诉医院延误治疗的主要内容;医生治疗计划制订草率,缺乏有效的治疗措施,或病人病情变化时不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盲目自信,不请示、不汇报、不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对危急重疑难病人以各种原因互相推诿,不积极抢救,甚至在病人病情危重情况下,将病人转出,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护士执行医嘱不认真、不及时,粗心大意,如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造成治疗错误;医院检查报告描述不清楚,结果不准确,或张冠李戴,对有疑问的报告结果不复查、不分析、不追踪,造成诊断治疗失误;医院丢失重要医疗诊治资料,如病历、检查报告单、X片、标本等;术后主刀大夫外出,不做交代、不做记录,病人出现紧急情况,影响及时抢救治疗。
2、掌握技术水平有限,临床经验不足
如:医生掌握医学知识不全面,对某些疾病鉴别、诊断、认识不足,对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未能及时会诊或转诊治疗;对疑难病症治疗手段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复杂性、风险性认识不足,缺乏操作经验,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并发症,治疗效果不满意;缺乏药理知识,用药适应证选择不当,药物用法用量不准确,未能采取防范药物副作用的有效措施;不能正确理解或简单照搬检查报告结果,不结合临床实际中情况,造成误诊误治;实习、进修医务人员临床经验不足,执行医嘱和治疗措施处理不当。
3、规章制度不落实
其主要表现为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医生不遵守三级查房制度,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疑难病例,术前、术后病历讨论及会诊制度不能认真执行;不遵守首诊负责制,随意转送病人,延误抢救时机;危急重病人优先就诊抢救制度不落实,不能按轻、重、缓、急原则治疗病人;特殊治疗、特殊检查、手术前与家属交代病情和履行签字手续制度不完善;术前不查对,做错手术部位;检验科医生发报告前不查对、错报、漏报检查结果;护士执行医嘱不查对,造成错误治疗;医疗设备设施维修保障制度不落实,常规仪器不能正常运转;后勤保障制度不落实,影响手术及抢救治疗。
4、违反诊治操作常规
违反诊治操作常规主要是指执业医师执行操作规程不正规、不完善、不准确所致的诊治过失。如操作前准备不充分,不检查所用器械功能是否良好;不按照无菌、灭菌、消毒隔离等规范技术程序操作,导致不良并发后果;操作中不按常规步骤实行,造成误伤重要的血管、神经和周围的正常器官;减少了必需的操作程序,出现并发症,例如:手术中大血管应双道结扎,有些医生为省事只结扎一道,结果结轧线松脱,引发大出血,此类事件教训很多;术前、术中医生未按常规程序检查和探查,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纠纷案件胜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医方有过错
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不是患方感觉他的损害就是医方的过错造成就可以的,需要医疗专家的判断,看是医方的过错还是患者自身疾病的原因所致。
二、患者有损害后果
患者比较轻微的损害后果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解决,如果花上不止1万多的金钱,1-3年的时间诉讼成本进行打官司,付出太多。如果比较多的医疗费,或构成伤残,或死亡的后果,有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要求的金额比较高。
三、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这个难度较大,需要医疗专家判断,需要医疗鉴定,因为法官不是医疗专业人士,不便判断。如果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结果可能不会达到预期。
四、医方的责任程度
医方的责任程度对计算赔偿金额极为关键,否则,如果医方轻微责任,也赔不了多少钱。
综上所述,医疗诉讼不是简单的事,比较复杂,程序繁琐,一个好的结果需要律师精心准备,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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