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复垦整治协议应当明确的哪些事项?

2016年03月18日14:5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复垦整治协议应当明确的哪些事项?

  一、协议双方的情况;

  二、需要复垦整治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

  三、土地复垦整治或恢复原状的期限;

  四、临时用地申请人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具体措施、标准和验收办法,防止水土流失;

  五、土地复垦费用的估算标准、数额、方式和缴纳期限;

  六、临时用地申请人不能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状所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对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地类、土地年产值和实际使用期限(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在临时用地合同中约定。

  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采的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未利用土地的,分别支付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临时用地的土地收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征收,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临时用地申请人使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应当自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属于其他土地的,应当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期限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七条、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八条、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原状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年每亩10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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