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程序来确保土地征收的公益性?

2016年03月18日14:5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用程序来确保土地征收的公益性?

  目前的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都非常简陋,不利于被拆迁人,暂且不论。今年春节前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虽有改进,但仍然存在缺憾。

  该稿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

  这样的程序显然不合理:被征收人进入得太晚了。政府有关部门基本上已经做出了征收的决定,才开始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此时,被征收人改变征收决策的可能性就非常小了。尤其是,被征收人没有从一开始就讨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个项目是公益性用地项目吗,应该适用征收程序吗?

  比较起来,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倒是比较合理:“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也就是说,农民的知情甚至某种程度上的同意,是政府作出征地决策的依据。

  现代社会产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同意,这项原则同时适用于公益性项目和商业性项目。只不过,当事人在两种情况下表达同意的方式和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在商业性项目中,双方首先需要具有交易的意愿,接下来互相谈判价格问题。在公益性项目中,双方要谈判的首要主题却是,拟议中的项目是否属于公益性项目。因为,只有确认了这一点,才可以适用征收程序。因为在目前的环境中,确认了这一点,意味着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标准可能较低。

  迪士尼项目上的争议就是因此而起。农民相信,这个项目不是公益项目,政府主张这是公益项目。到了这个阶段,双方还在为此而争论,这个责任当然在政府方面,政府没有组织征地可能涉及的农民对于拟征收土地的性质进行商议,而是政府单方面作出了征收决策,单方面将征地性质确定为公益性质。对于自己没有参与而政府自行作出的决定,农民当然可以不认账,并且于情于理,农民也保有质疑的权利。只是,在整个拆迁机器转动起来之后,农民这样的权利在正常的政府纠纷解决渠道内,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这就提醒立法者,在修订《土地管理法》、在制定土地征收相关条例时,应当让被征收人从一开始就介入,能够与土地使用人就土地用途的性质进行辩论。在经过这一程序后,政府有关部门再做出征收土地的决定。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反倒是从属性问题,因为,能否启动征地程序是由征地是否属于公益性质决定的,而补偿标准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公益与否的影响。

  长期以来,坊间流传着这样一种貌似有理的看法:被征收人是否同意本不重要,它取决于拆迁、征地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这是滥用经济学的产物,这种思维方式忽视了人的尊严和意志在市场过程中的决定性意义。价格是一套制度的产物,这套制度隐含了一个未明言的根本原则:同意。如无同意,何来价格?没有同意的价格必然不过是单方面抢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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