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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冒名上大学”处罚不可“一笔带过”

2016年03月21日10:56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冒名上大学”处罚不可“一笔带过”

  19日,河南“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联合调查组对外公布调查结论:事件属实,9名责任人被处分。处分原因是“对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职尽责,甚至严重失职”。调查结论还是引发议论:事件背后的主要操纵者到底是谁?[详细]

  律师点评

  高校招生,有各级招生办、高校等多个监管环节,想蒙混过关谈何容易。试想,假如没有关键岗位的关键人物“里应外合”,作为高中毕业生的假王娜娜,又怎能会一路畅通,冒名入学直到毕业而不被发现?目前的调查结论,让人难以信服,更难起到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作用。相反,还会起到“副作用”:让本该问责的责任人 “逍遥法外”,只会让他们心存侥幸更加肆无忌惮。这种结果,恐怕比冒名上大学本身的危险性更大。

  处分需要依据,依据来自真相。纵观已公布的调查报告,对每个人的处分依据大多语焉不详、一笔带过。公众最关心的,顶替者如何冲破重重关卡完成冒名顶替并顺利毕业,在调查报告中却找不到答案。

  法帮说法

  王娜娜事件之所以举国关注,并不仅仅在于其“农村学生”的弱势身份,更在于高招公平牵涉阶层流动之本、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之核心。如果没有详细的原委与剖析,就很难打消舆论的三重质疑——此事究竟有无背后的“难言之隐”?冒名顶替者的“狠话”是否空穴来风?类似个案有无在当地翻版的可能?

  相关法规

  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第八条 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二)夹带的;

  (三)接传答卷的;

  (四)交换答卷的;

  (五)抄袭他人答卷的;

  (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八)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九)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十)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十一)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一)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第十一条 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其中是在职人员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积分差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露评卷、统分工作情况的。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以后不准再从事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一)伪造、涂改考生档案的;

  (二)为不具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三)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四)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六)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营私的;

  (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八)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九)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在职人员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干部或其他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二)打击、报复、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部分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或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取消此考点下一年度兴办全国统一考试的资格;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考区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妨害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三)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

  (二)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以升学考试为名,进行诈骗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条 盗窃未经启用的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和盗窃、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视具体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编写、出版、印刷、销售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使用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模拟题等,按国家教委、国家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6)教中小材字001号文件规定处理。未经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批准,翻印、出版、销售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网友点评

  @湘江小虫虫:水落了,石头还没出来,因为石头之上是一层泥,这就是社会的一个泥潭,学校领导地方官员构成的大泥潭,污秽不堪,让人作呕

  @郭托尼:支持。在自己生活能支撑下去的前提下,继续维权。之前公布处罚的九人,最大的惩戒就是行政记过,这算什么法律惩罚?其中一人是她的班主任,竟然伙同他人让他人顶替自己的学生,这样为人师表如今暴露了,警告或者行政处罚是不是太糊弄了些?

  @山水如此多娇:说是水落石出,水落了还没见到石头,谁动的歪脑子,贿赂了多少钱,有那些人参与

  @lemon-limeng:绝对支持你 关注了这么久感觉他们不得已给出了结果 那些罪魁祸首没受到应有的处罚!注销学历算什么!你的人生谁来为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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