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七: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03月21日13:3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七: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新《消法》第45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新消法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推销人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对于影响我们生活质量最深的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来说,意义非凡。其大大强化了商家制作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及明星选择代言产品的谨慎度,对于遏制虚假广告、问题产品具有显著作用。

  【提醒】连带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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