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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人命官司“不容错”!

2016年03月22日09:40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人命官司“不容错”!

  

  “强奸杀人犯”薛凤起出狱后,又向河南省高院、省高检提出申诉了。3月15日,被害人薛彩芳的父母、弟弟听说这个消息后都怒不可遏:法院都判了,人是他杀的,他还想翻案?

  薛凤起在今年1月底给河南省高院、高检正式递交了申诉书,要求河南省高院撤销新乡市中院在1998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的判决,以及河南省高院于1999年6月做出的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对此案启动再审,理由是其没有作案时间、未杀人,有罪供述系遭刑讯逼供所作。 [详细]

  

  律师点评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而没有沉默的权利,再者就是,中国历来的侦查都是注重言词证据,靠从犯罪嫌疑人口中来轻易获得证据,而不注重考自己或者科技等其他手段去寻找,所以这无形中造成很多屈打成招的案例。如果你真的受到不白之冤,你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检察院提起申诉。你主要要证明他们采用了暴力的手段迫使你认罪,对你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至于他们是否真的用武力了的举证责任由他们承担。

  法帮说法

  首先要明确一个理念:一个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完全取决于客观上他做了什么、也不完全取决于他认为自己做了什么、也不完全取决于他说自己做了什么、也不完全取决于其他任何人说他做了什么,而取决于全案刑事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他做了什么。所以,有一种无罪辩护,叫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所以,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

  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须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受案审查。

  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此外,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于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网友评论

  @打倒教授:被害人家属应理性看待,女儿死了,不是一定要拉一个垫背的,而是要找到真凶。在找不到真凶时,至少不要冤枉好人。

  @汉水之子:严重官僚主义!决定是否复查需两三年,要你这等公务员干啥?

  @用户3453059382:有一个好办法,叫另外一个人去主动承认罪行。然后自己申请国家赔偿,各得一半。

  @yihao6688:中国最大的腐败就是司法腐败,刑讯逼供是导致冤案错案的直接原因。这是执法犯法,是粗暴执法,而检察机关,法院没有履行职责变成了公安机关的帮凶..........

  @Carry_小光:有权力就有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人的本性,绝不可能肃清。爆不爆光,只在于做的是否隐秘。太多更悲惨的阴暗面始终存在,大家只是不知道罢了。社会永远也只能由不同阶级组成。

  @zhuj恋歌:看都是什么人在把持着我们的法律系统。?草菅人命,无法无天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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