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商标权利取得原则是什么?

2016年03月23日11:45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知识产权】商标权利取得原则是什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文所讨论的是商标权利的原始取得。人们所熟悉的财产权益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了占有、添附和加工等。对于物这种传统的法律保护对象所享有的权利,系基于主体的某项特定行为而取得。同时为民事权利的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则与此有所不同。从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商标权利的原始取得因不同的权利取得原则而有不同的要求。

  商标保护的历史表明,最早对商标提供保护的普通法国家通过判例法以商标在公众中享有声誉为保护前提,而商标声誉则是通过商标的使用建立起来的。直接承继了英国判例法而后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美国判例法以及法国在19世纪时的判例理论认为,商标的使用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从20世纪初开始,商标权的取得有了一种全新的模式——通过特定的行政程序即注册,产生商标权。至此,商标的“使用”(注:除了作为权利产生的根据以外,在商标法律领域,“使用”还在以下两种意义上被强调:一个是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主要指采用使用原则的国家所施行的注册制度对商标注册条件的要求。如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另一个是作为注册商标存续的条件。)或“注册”成为两种取得商标权的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也反映了商标权取得上的上述两种原则。该协议第16条第1款在规定了注册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专有权的同时,对基于使用取得的权利给予了认可。为了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无论是使用原则还是注册原则,都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使用权予以限制,即相关的独占权只给予先使用人或先申请人。因此,上述两种原则之间的关系可概述为“先使用对先申请”。

  使用原则是一种较早出现而今仍为某些国家所采用的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对某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归属于该商标的首先使用者。从权利的原始取得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形之下的商标权利的取得与物权的取得相似,即主体对商标的首先使用行为这一法律事实是商标权利形成的依据。同时,“使用”所及的地理范围决定了权利的效力范围。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的商标制度仅以使用作为确立商标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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