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时间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时间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时间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前述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时间合同以及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合同。而违反法律和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时间规定,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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