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治新闻 > 法治评论 >

【法帮时评】举报有奖,朝阳群众终于有收入了!

2016年03月31日10:55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举报有奖,朝阳群众终于有收入了!

  

  2015年12月17日,在浙江杭州一办公楼,e租宝的办公区域已被查封。从北京警方获悉,当时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 [详细]

  律师点评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发动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并将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这是动真格的了,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刺激了更多的朝阳群众的产生,同时也是加大了对非法集资打击。

  法帮说法

  北京鼓励举报非法集资,最高可将10万元,这则新闻在肯定让很多的朝阳群众激动不已,多管闲事终于有回报了,泪奔中。。。这个举动很明智,谁的力量罪强大,人民的的力量最大,人人都来发现违法犯罪的线索,让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只能说相关部门是明智的。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举报的危险性,举报人安全成了最受关注的事情,所以在一项举措实施的同时也要做好后期保障工作!

  相关法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网友评论

  @C-Fray:力度够大的!期待朝阳群众再立新功。打击非集,人人有责,骗子不死,战斗不止!

  文章来源:法帮网

  相关阅读:

  北京鼓励举报非法集资 最高可将10万元

  北京鼓励举报非法集资 最高可将10万元 2015年12月17日,在浙江杭州一办公楼,e租宝的办公区域已被查封。从北京警方获悉,当时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新华社发 为了发动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北京……[更多]

  河南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豫检会2015第11号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30日 为解决全省公检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正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办案程序,确保案件……[更多]

  党英律师||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刑法解读

  党英律师||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刑法解读 2015-08-17 重大疑难案件资深律师党英 【党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电话:15810856405】 一:非法吸收存款是非法集资?你说是。回答的对; 二:没作宣传,只向公司的员工融资是不是非法集资?你想了想,说不……[更多]

  转载/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

  转载/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的泛华和无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实名制下的黄牛生意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