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建筑工程律师:王义文律师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均应注意以下证据的搜集与保存,并尽可能搜集完整,以便产生诉讼时作为支持诉请或辩驳的有力依据。那么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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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个人的是双方身份证资料,公司的是双方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会议纪要,来往邮件、信函,现场工程签证单等等一切相关的证据材料。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1)工程预、决算报告;(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其它诉讼相关的证据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施工前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签证、图纸、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交付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以及施工后形成的结算报告等进行举证;发包人有异议或主张存在甩项、减项、工程未完工等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签证、会议记录、交接记录等进行证明。
当事人对已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扣款项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收付款凭证、领款单、取款记录、领款人授权文件等证据,结合合同约定,收款人是否是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表见代理情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习惯等进行审查,确定款项是否为已付款。
王义文律师系甘肃溥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于处理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建筑工程纠纷、房产争议等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情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代写法律文书。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多起合同违约、婚姻矛盾、房产争议、建筑项目追款、工程质量索赔等案件,协调解决大量矛盾纠纷,尽更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尊重、理解、关怀委托人,从更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秉承办事严谨、讲求信用、注重效率的原则,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赢得了的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咨询电话:1529418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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