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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被”吸毒十年暴露执法弊端!

2016年04月06日09:39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被”吸毒十年暴露执法弊端!

  

  3月29日上午,武昌火车站进候车室检票处,乘客王涛和妻子被警察架进值班室,两人被搜身、搜行李、验尿后放行。王涛是陕西安康岚皋县人,其堂舅 2006年在四川达州因违法犯罪冒用其身份接受公安处罚,其“被逮捕”两次。后该信息于2010年4月被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王涛的工作和生活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前妻关系因此恶化、5个月大的胎儿也被打掉,两人离婚;去年6月,驾照因此被吊销。 [详细]

 

  律师点评

  不可否认,造成王涛“被吸毒”的处境不能完全归咎于公安民警,很大程度上是其缺乏对自己身份信息的保护意识,以致在身份证信息被冒用后既没有及时报案,也没有向公安机关申请身份证挂失。但现在的问题在于,当公民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被冒用,自己并非吸毒数据库里的吸毒者,为什么数据库里的错误信息还如此难改呢?诚然,吸毒者信息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其删改必须走法定的手续和程序。然而这种手续和程序的设定,应以保障信息更改的客观、真实、公正为前提,而非不讲原则的随便设置障碍,甚至忽略基本的科学性、合理性,人为附加不必要的条件。

  法帮说法

  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不是为了最终的真实客观公正,而是出于某种免责考虑,那么就很难避免在执法程序中被植入“循环证明”或形式主义的做法。同时,此事还暴露出执法机关协作的痹症。错误信息被录入系统后,王涛所在派出所曾多次将王涛非吸毒人员的结论上报,得到的反馈是该信息只能由录入单位删改。这种权限设计或许合理,但执法上的内部协作几乎没有。不难看出,虽然执法的信息联网了,但执法的思维与方式仍是碎片化状态。现代信息社会,一桩冒名者已被抓、当事人能自我举证、当地公安机关和录入机关都已确信吸毒者信息录入有误的个案,在信息更改上却如此费周折,其中的梗阻只能从制度上破解。

  相关法规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治安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友评论

  @娇羞的王铁锤:卧槽,前妻因此离婚堕胎,这位仁兄认为自己没吸毒也没怎么在意。。。excuse me??你是跟你那什么亲戚串通好了就想甩了自己老婆的吧!?

  @Kacaro:说明这男的也不在意他妻子孩子吧,还觉得没事…妻子离开估计主要也不是因为这个原因…

  @伟大的喵桑:这男的心真大 身份丢了都不知道 知道了也不处理 呵呵

  @BLACKVisLin:堂舅是个什么亲戚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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