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是什么?
以审判为中心包括几层含义,第一,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者相比,审判工作是最重要的;第二、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也不是以法官为中心,而是以庭审活动为中心;第三,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审判工作是其中心工作。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只能用于作出使用强制措施和起诉等程序性决定;审判中的定罪量刑只能依据法庭上直接调查的证据,即直接言辞证据原则,而不能依据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角度来看,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罪责,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意义,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对审判阶段确定被告人的罪责也没有预决性,这样的原则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相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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