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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兼职“伴娘” low习竟成职业!

2016年04月12日10:00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兼职“伴娘” low习竟成职业!

  

  近年来,“闹伴娘”成为一个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随着日前女艺人柳岩当伴娘“被闹”的事件持续发酵,这一话题也再度回到公众视线焦点。记者通过连日采访发现,这种由“闹洞房”之俗产生的变体,打着“喜庆”、“热闹”的幌子,让伴娘的危险系数越来越高,从最初的点烟、给来宾喂食水果,到搂搂抱抱的肢体接触,甚至有伴娘被脱衣受辱,以致好好的一场婚礼成了闹剧。因此, 在某些地区,“伴娘”堂而皇之成为一种兼职,一条生意链也在悄然兴起。[详细]

 

  律师点评

  柳岩道歉平息了娱乐圈的这档子“闹伴娘”风波,也给了“中国绅士”一记响亮的耳光。但事件最令公众尴尬癌发作的地方是:最不该道歉的柳岩道歉了,而逼得她不得不道歉的,恰恰是我们所有人,因为正是众多网民的力挺令柳岩在娱乐圈“不好做人”。“闹伴娘”事件由此不再只是一则有关婚闹陋习的事件,同时还是细观娱乐圈权力生态甚至中国男人品格的放大镜:婚礼现场男士们那些让人不大舒服的举止,其实同样顽固地存在于中国社会,他们做的事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会做,问题在于为什么平时我们并不觉得low?

  法帮说法

  我们所处的周遭世界,并不缺少类似”闹伴娘“事件这样缺乏公共素养、缺乏尊重、不绅士的行为,然而更可怕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大众并不觉得这样有错。相比于公共理性,及时行乐、任性玩闹才更符合任性时代的大众心理,遵守规则呼唤绅士,反而容易被大众吐槽两个字:矫情。随之产生的“伴娘”行业也成了一种堂而皇之的兼职,对“伴娘”的要求让人出乎意外却也意料中,只能说那些"过分"的人可以风流,但绝不能下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网友评论

  @阿哲:如果我女朋友当伴娘被无理闹了,我要让婚礼无法进行,新郎婚都结不成,直接拿刀砍伴郎,这就是强奸啊。

  @爱情呼叫转移:闹伴娘,只不过是以地方习俗的名义来满足某些人龌龊的欲望罢了。——当然,我是指过份的那种。

  @而闹洞房,从心理学角度讲,这是一种潜在的性意识,说通俗点,就是你新郎马上要和新娘啪啪啪了,让我整下新郎,也让我找找乐子。——这不是我说的,是很多心理专家的权威研究。

  @michael:其实这都取决于新郎 再怎么这地方恶俗 男人把牌子做出来 不能做就是不能做 谁敢做就翻脸 说得出就做得到 一样没人敢婚闹 会出现这种恶俗 其实是男人无能

  @冒得窝的麻雀:伴娘一般长相甜美,着伴娘装也比较时尚与暴露,对于某些矮穷挫只可远观不可近乎的卑劣者,这一辈子娶回家也己无望,于是以民风民俗为遮羞布达到自己梦寐以求的目的,当然也有不少跟风起哄架秧子,记着:君子动口不动手,人可以风流,但绝不可下流!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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