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官员出庭应诉不该是新闻!
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的一桩“民告官”案件中,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消息一出,让“民告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从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后,进一步保障“民告官”的诉权,到河南在全国采用 “异地管辖异地审判”,群众胜诉率大幅提高,再到媒体报道各地出庭应诉的官员级别越来越高,我们可以感受到,“民告官”在一步步地向前推进。 [详细]
律师点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在人们的印象中,站上被告席的官员,多数都是因触犯法律而接受审判,贵州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用“首例”打破了公众的固有印象。这位被告席上的副省长告诉我们:官员作为被告上法庭不是绝对的“坏事”,他们可以因为正常履行职责而上法庭,可以因为亲身推动法治进步而上法庭。
法帮说法
在一些人的意识中,“衙门”是敲鸣冤鼓的,告“衙门”会被当成“刁民”。官员出庭应诉被当成是“作秀”,产生这一情景的原因是,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整体环境依然有待完善的背景下,像副省长这样级别的高官出庭,堪称一种“必须的形式”。现实情况是,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官司不少,而出庭应诉的仍然太少,或者凡是出庭便是“零败诉”。但是,法律面前不分级别高低,谁站在法律支持的一边更与官位大小无关。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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