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应办理哪种登记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都是法律文书,当事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前来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按不同的登记种类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人民法院判决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这一转让行为相当于没有发生过一样。虽然这也属于“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但不能由房屋受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前来申请注销登记。因为《房屋登记办法》所说的注销登记是指依法登记的权利因法定原因消灭(如房屋灭失、抵押权消灭等)时应办理的登记。而在本例中,是由于登记行为无效原因而导致登记错误,“即便完成登记,物权变动也溯及到法律行为成立时而自始不生效”(《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379 页)。所以本例应当办理更正登记而非注销登记,将房屋所有权更正为原产权人所有。
本例中除了房屋受让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外,出让方也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
如果人民法院该项法律文书能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撤销该项登记,房屋权属证书难以收回的,登记机构予以公告作废。撤销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自然恢复到原权利人名下。撤销登记并不是登记的种类,所以无须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以后,按《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已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了效力,这时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就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一致了,所以应该办理更正登记。
三、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条款判决退还房屋的,应采用转移登记。因为法院依据合同条款判决,就是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当事人的申请、登记机构为之办理的登记都是正常行为,登记是依法成立的。在新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后,并没有影响登记的合法性。在法院作出判决时,仍然是把买受人当作房屋所有权人而允许其退还房屋。买受人将房屋所有权返还给卖方,应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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