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治新闻 > 法治评论 >

【法帮时评】彻底治理血贩子,要加强法律力度

2016年04月27日11:15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彻底治理血贩子,要加强法律力度

  

  医疗环节再现“黄牛党”——据报道,在一些地方,救治患者非常重要的输血环节,居然也有人将“献血”当做商品囤积起来,高价卖给需要用血的病人,从中牟取暴利。[详细]

  律师点评

  禁止买卖血液是有法律规定的,《献血法》明确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也规定,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血贩子横行原因并不复杂,一是血荒造成用血紧张,在一些医院,除非是危及生命的时候医院才可以紧急调用库存血,如果是住院输血,就要让病人自己想办法,最好的办法就是互助献血,也就是病人找亲朋好友来帮忙无偿献血。这就让血贩子钻了空子。

  法帮说法

  要彻底治理血贩子,在医疗单位加强监管、执法机关增强执法力度的基础上,需要提升医疗机构血液供应的库存量。一方面大力宣传无偿献血,一方面对于献血者,适当地给予一定奖励。只要医院里有足够的血液存量,患者就不会高价购买血贩子提供的血液,如此就能够从根本上掐断贩血的利益链条,铲除滋生血贩子的生存市场。

  相关法规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网友点评

  @芳爷v5: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你可能不懂,可以上百度看下,并不是献的血到医院就是卖给病人的!

  @猪宝天天见:我也很赞同你说的。本来觉得她挺可怜的。不过现在感觉她越来越作了。我感觉你也不要在治疗了。白血病本来就治不好。你这是浪费医院的血呢

  @xuan的个人闲置:假的,你要知道政策有,但是执行不起来,因为血本来就不够,真到那时候还是让你们去献血,不过报销大大的是真的

  相关阅读:

  【每日一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每日一法】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更多]

  【法帮时评】“李代桃僵”的“光荣”献血

  【法帮时评】 李代桃僵 的 光荣 献血 近期,南京有人在网上招募志愿者去上海献血,献 400CC 补贴 500 元。有记者亲身去体验了一回此类 献血 的全过程。 志愿者 从各地赶来,实际上是先去苏州,晚上只能在网吧过夜,次日,才坐大巴赶到上海,领到上海临时居住……[更多]

  洪信良:献血也雇临时工,治乱别光治“血头”

  洪信良:献血也雇临时工,治乱别光治血头 近期,南京有人在网上招募志愿者去上海献血,献400CC补贴500元。有记者亲身去体验了一回此类献血的全过程。志愿者从各地赶来,实际上是先去苏州,晚上只能在网吧过夜,次日,才坐大巴赶到上海,领到上海临时居住证后……[更多]

  56岁保安15年献血4万毫升 带儿子献血当成人礼

  56岁保安15年献血4万毫升 带儿子献血当成人礼 无偿献血表彰现场,左四为杨跃章。 6月14日是世界献血者日。昨日,在2015年世界献血者日主题活动暨无偿献血表彰活动上,市卫计委、市血液中心联合颁发了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鲜血奉献奖等7个奖项,被市血液……[更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1-28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更多]

  小伙开走未锁货车没油后丢弃 因献血证落网获刑

  小伙开走未锁货车没油后丢弃 因献血证落网获刑 凌晨下班无处休息,小伙爬进路边货车,发现车钥匙后竟将车开走。近日,东港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万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万某今年26岁,是东北人,几年前跟爷爷来到日照某镇……[更多]

  司机连续献血19个月为孕妇保下龙凤胎

  新华网长沙3月30日电(记者赵众志) 日前,一位来自湖南郴州的普通司机和一对龙凤双胞胎家庭之间的故事,感动了许多人。 刘建波是郴州市中心血站献血车的一名司机。为救助一位患上了罕见免疫性疾病的母亲,他连续19个月、前后近20次免费献血,最终确保了一对龙……[更多]

  单位组织献血发生事故 能否获赔

  【提示】 本案为一起因单位组织献血后,原告认为其右肘静脉炎系由于献血引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陪偿的案件。本案案情简单,最终以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而结案。但此案引出的一些问题所具有的意义超过此案本身的范围,值得提出商榷和思考。 原告:邓某,……[更多]

  无偿献血后出现静脉炎 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无偿献血后出现静脉炎 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事实】 1995年4月,原告在上海市虹口区江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被告一)上海分公司工地打工。1995年5月,被告一上海分公司为响应上海市人民政府分配给其单位的献血任务.组织上海工地工人进行献血。1995年5月……[更多]

  无偿献血后出现静脉炎 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无偿献血后出现静脉炎 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为一起因单位组织献血后,原告认为其右肘静脉炎系由于献血引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陪偿的案件。本案案情简单,最终以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而结案。但此案引出的一些问题所具有的意义超过此案本身的范围,值得……[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实名制下的黄牛生意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