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由于医患关系属医疗服务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医方负有提供正确、及时、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损害结果的,应由履行义务的医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可以免责。从占有证据的关系讲,在医患关系下,所有的医疗措施、药品提供、医疗设备都是由医方提供的,有关的数据材料、医疗记载也都是由医方掌管和占有,显然应由医方提供这样的证据。在有关的操作过程中,行为的实施者是医方,治疗终结以后的现场保管包括发生治疗事故、医疗差错后现场的保管也在医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中对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中,首先应由原告(患方)就损害结果这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患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确实存在,自然无医疗损害责任可言。然后再由被告(医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两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医方)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被告(医方)就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行为是在医疗活动中实施的,而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已成为过去。虽然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医方,但为了防止医方利用专业技术优势和掌管病历资料的便利,影响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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