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用企业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如何处理?

2016年04月28日14:0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知识产权】公用企业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如何处理?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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