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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掏鸟案”续集成功转移焦点!

2016年05月12日11:16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掏鸟案”续集成功转移焦点!

  

  11日,“河南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案件当事人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和该案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于10日下午主动向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自首,称他们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详细】

 

  律师点评

  “掏鸟案”再次更新,从最初的“不就是掏个鸟嘛”到现在扒出掏鸟人的爹向办案人员行贿,,时隔这些时间,这个应该还是最终的结果,我们能想到的后续就是“办案人员被处罚”、“掏鸟人重审”“当地组织普法宣传”......这些都是广大的网友的聪明的大脑发挥的连续剧,具体会如何,还是敬请期待吧。我们再说行贿,行贿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

  法帮说法

  当事人父亲自首称向办案人员行贿,这个意图很明显,就是花了钱事情没办好,这个父亲气急败坏的拉几个人下水给他儿子垫背而已。我们怎么看这个事情呢,若这个父亲没有自首咬出这些新情况,我们不会知道在办案人员中的蛀虫有这些人,为什么呢?因为各地检察机关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存在较大误差,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随意性极大,造成了对法律权威性和执法严肃性的侵蚀。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司法机关对行贿罪的查处都倾向于宽纵,多数行贿人的最终结果是逍遥法外,使行贿在公众眼中成为一种低风险的活动。

  相关法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网友评论

  @最遥远的光:既然有受贿事实,是不是应该重审,重新量刑

  @g88k:如法律被贪官掌控就成赚钱和迫害民众的工具!

  @大树Pro:受贿的不怕没命花这笔钱!

  @山楂片片oky:特别赞成评论里说的掏个鸟就十年,那么多人贩子还没人家掏鸟的判的重!难道人还不能和国家保护动物相提并论么!中国古话不知者不罪,老实讲看他们卖的价钱也没从中获多大利,几百块钱,真觉得判的重了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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