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
《若干规定》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明确辅助性岗位须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并履行公示程序。实践中有一种争论,如果用工单位未履行民主程序,而是逐个与派遣员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的确认,此种做法是否一律无效?同时,如果用工单位未经民主程序而单方制定辅助性岗位目录,未来发生争议后是否一律认定系非辅助性岗位,尚须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
从用工单位角度,可以考虑从三个层次确定辅助性岗位的范围:第一,在宏观层面,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方式确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范围;第二,中观层面,通过民主程序、集体合同等方式制定辅助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第三,微观层面,在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岗位协议、岗位说明中明确约定所派遣岗位系辅助性岗位,从而降低发生劳动争议后被认定违法派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