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1]
第三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
(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
(六)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七)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什么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它是怎样量刑的?
【刑事辩护】什么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它是怎样量刑的?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更多]
北京警方拦截十亿电信诈骗款
北京警方拦截十亿电信诈骗款 首批将返还电信诈骗受害者上亿元;去年全国100多亿元诈骗赃款流入台湾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了解到,警方与银行系统建立的快速止付系统已经大幅减少了受害者的整体损失,骗子尚未来得及取现,钱款即被冻结。近……[更多]
两岸有关主管部门将就合作打击电信诈骗展开第二轮协商
两岸有关主管部门将就合作打击电信诈骗展开第二轮协商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马晓光11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应询表示,两岸有关主管部门将于5月12日至14日在珠海举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有关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的工作组会谈。 马晓光说,相关进展……[更多]
起底电信诈骗:“公检法”来电称你信用卡在洗钱
起底电信诈骗:公检法来电称你信用卡在洗钱 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59.9万起,被骗走222亿元,这两个数字触目惊心。骗子下了哪些套子?钻了哪些空子?我们该怎样识别,如何预防?从今天起,央视新闻将推出系列调查报道《起底电信诈骗》,为您逐一掀开六大骗术……[更多]
揭秘电信网络诈骗的“七种暗器”
揭秘电信网络诈骗的七种暗器 暗器,是指由武林人士创造出来的,在非常条件下,采用非常规方式使用的一种突袭性武器,具有隐蔽性强、杀伤力大的特点。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使用的各类新型技术手段,就如同暗器一般,于无形之处刺伤着广大群众。下面,就……[更多]
评论:比起电信诈骗,台湾的政治诈骗更可怕
评论:比起电信诈骗,台湾的政治诈骗更可怕 近日肯尼亚破获的诈骗集团被遣送回大陆一事,再度炒热两岸话题。台湾电信诈骗集团造成大陆财产损失,他们不事生产,只靠谎言就骗走了大量血汗钱。而在台湾,还有一批选前说一套、选后做一套的政治诈骗集团,他们在……[更多]
打打电话,为何能骗走百亿钱款?——台湾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揭秘诈骗黑幕
近日,肯尼亚将77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其中大陆犯罪嫌疑人32名、台湾犯罪嫌疑人45名。这是我国首次从非洲大规模押回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 犯罪窝点为何设在遥远的非洲?犯罪嫌疑人如何对中国大陆群众“隔空”实施电信诈骗?人数众多的诈……[更多]
新京报:肯尼亚电信诈骗案,警惕跨国诈骗“死角”
新京报:肯尼亚电信诈骗案,警惕跨国诈骗死角 中国的国力在增强,国际影响力也在加大,再加上如今人们查找信息、防范诈骗风险的手段越来越多,成本越来越低。跨国诈骗犯罪集团所选择的死角也越来越远、越来越冷僻。 日前,77名包括大陆、台湾等地居民在内的……[更多]
台湾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揭秘诈骗黑幕
台湾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揭秘诈骗黑幕 4月14日,民警提审台湾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近日,肯尼亚将77名电信诈骗犯罪 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其中大陆犯罪嫌疑人32名、台湾犯罪嫌疑人45名。这是我国首次从非洲大规模押回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犯罪窝点为何设在遥远……[更多]
公安部:一名A级电信诈骗通缉犯自首
公安部:一名A级电信诈骗通缉犯自首 记者昨天从公安部刑侦局获悉,在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十名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在逃人员后,十大通缉在逃人员之一的谭敦辉已经向警方自首。 据了解,4月10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十名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