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无偿保管人的小疏忽造成保管物损害,也需要赔偿吗?

2016年05月27日11:1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合同纠纷】无偿保管人的小疏忽造成保管物损害,也需要赔偿吗?

  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只要是保管人保管不善的(哪怕是轻微的失误),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只要保管人不具有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轻微的失误,无偿保管人不需要赔偿他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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