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以错养医”的常态怎么破?
商洛农村27岁的郭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在西安华都妇产医院孕检时,被医生告知查出“丙肝”,自己按要求做了44项检查,丈夫做了32项检查,加上几瓶药,两人花了3600多元。时隔两日,在西安市第九医院复查时,却发现没有“丙肝”。 [详细]
律师点评
女子孕检被查丙肝做44项检查,这样的事情我们好像不并不陌生,比如感冒了去医院拿药,可能医生就会把所有对感冒有用,医不好治不死的检查项目都给你添加上,这种进医院就得大出血的现象为何久治不愈,成为癌症?就从此案中也可以找到答案,就是缺乏打击处罚的力度。好比强盗小偷,他们的偷盗行为不被发现就大肆偷盗,即使发现也不过是把已经偷盗的财务退给受害者。如此只有利益,毫无风险,你还能指望强盗小偷会洗手不干吗?
法帮说法
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医疗服务收费当然是项目越少越好,收费越低越好,对医院乱收费现象,当然不能纵容,列出各类惯用的乱收费名目,以提醒患者及消费者多加注意,更是不无必要。然而,医院胡乱增设检查项目,甚至检查项目驴唇不对马嘴,看似荒唐,但是这几乎成为行业惯例,进入医院不能还价不说,甚至还要任人宰割,这些恐怕并不能简单地归之于行业操守或是道德问题,放眼望去,医院“以药养医”“以技养医”以及“以错养医”成了一种常态,怎么破?
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网友评论
@我们家有个小捣蛋 :医院的医生垃圾,其实医院上面的卫生监管部门才是更垃圾!
@逃进沙漠的鱼 :查丙肝是正常的,初查出现假阳性也是正常的,但据我们的专业所知只要复查一个140的rna就知道了!为什么还要花那么多钱?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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