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债权转让对外具有怎样的效力?
第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不产生法律效力。通知由原债权人即转让人作出,应以到达相对人即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在连带债务的情形中,虽然连带债务对于债权人视为同一债务,但各债务人负担各自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独立债务。因此,原债权人必须通知全体债务人。如果仅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予以通知,则债权转让只对此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回。如果转让通知自始无效或被撤销,则应将无效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这是新事实的通知,而不是撤回。通知时间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但一般宜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以减少不必要的履行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起诉债务人直接代替了债权转让通知。但实际上二者之间不能等同。通知主体是由原债权人作出的,起诉则是由受让人作出的;通知自到达债务人后生效,起诉则是在债权转让尚未生效、双方尚无法律关系时提起的诉讼。因此,起诉不能取代通知,受让人应在通知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起诉。
第二,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转让人与债务人因债务转让而完全脱离关系。转让人不得再向债权人请求给付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如果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造成对受让人的损害,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债权人接受此种履行,已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要求其返还。
第三,债务人在合同转让时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就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言,债权转让使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其享有与原债权人同样的债权,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受让人既然是自转让人处承受权利,他所取得的权利自然不得大于转让人。在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这些抗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届满抗辩、债权已经消灭抗辩、债权从未发生抗辩、债权无效抗辩等等。只有保障债务人的抗辩权,才能维护债务人应有的利益。
第四,同一债权转让数个人的,最先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或在确定时间内最先被债务人接受的转让,效力优先。如果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出于善意向受让人履行,即使该债权转让是无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债务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第五,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我国《合同法》第83条对抵销权已经作了规定。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也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但债务人在对债权人取得债权的同时已经知道债权人将转让债权的,债务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相关阅读:
长春债权债务律师推荐:孙启健律师
长春债权债务律师推荐:孙启健律师 孙启健律师 手机号码:13166888810 执业证号:12201200810728858 执业机构: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地 址:8500|8501 邮 箱:sun-6636@163.com 做为一名执……[更多]
通辽债权债务律师推荐:那顺乌力吉律师
通辽债权债务律师推荐:那顺乌力吉律师 那顺乌力吉律师 手机号码:18047519899 执业证号:11201201011955927 执业机构: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地 址:内蒙古通辽市永清大街华申大厦908室 邮 箱:fl0……[更多]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推荐:翟钦蕊律师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推荐:翟钦蕊律师 翟钦蕊律师 手机号码:13436950195 执业证号:11101200811****** 执业机构: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保险理赔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地 址:500|0 邮 箱:1148585723@qq.com 翟钦蕊律师自2007年从业……[更多]
天津债权债务律师推荐:郭倩律师
天津债权债务律师推荐:郭倩律师 郭倩律师 手机号码:18602290138 执业证号:11201201311441294 执业机构: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邮 箱:guoqianlawyer@126.com 郭倩律师,法学硕士,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