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法治容不得一意孤行的“潜规则”
广西律师吴良述称在法院遭法警殴打一事引发社会关注,6月3日晚,广西省律协和南宁律协均通报称,将查清事实真相,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南宁律协的通报还透露,调查过程中,涉事法院领导曾当面两次向吴良述律师口头道歉。[详细]
律师点评
在庭审现场以外,法警无权实施强制性的侦查措施,也没有权力对律师进行搜身等行为。但青秀区法院却在没有充分理由、没有合法程序,就对律师“强制”搜身、检查手机,已是明目张胆的“知法犯法”。
法院即使不是一个温情的地方,也是一个讲理的场所;而律师即使不都像何以琛一样洒脱冷峻,也不应该落得这样狼狈的下场。想象与现实的巨大反差,让这么一件没啥“直接损害后果”的小事,成了网络上又一次撕裂法律共同体的事件。
法帮说法
而法警之所以要对吴律师搜身,根据法院方面的声明,是因为“担心吴良述已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可是,且不说吴律师有没有录音录像,明明争执发生在庭审现场以外的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室,而且负责接待立案的人员只是一般的工作人员,没有审判职权,不能称为审判人员,那么又何来“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
法院是法治的殿堂,而法治容不得一意孤行的潜规则。法院在立案等方面的工作或许有苦衷,但法院是人们实现法治预期的堡垒。假如明规则的预期在这里依然遇到潜规则的顽强抵制,那么扯烂的就不止是一个律师的裤腿,而是法治的后腿。
相关法规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来武装法警的头脑,重点培养司法警察的岗位意识、规范意识、作风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首先,要培养司法警察的职来尊荣感和责任感。人民法院的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轻重之分;作为司法警察,应珍惜荣誉,爱岗敬业,开拓进取,敢挑重担,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不辜负党和人民寄予的厚望。其次,要培养司法警察的规范执法意识。司法警察应具有军事化素质,处处表现出较强的规范意识。要树立服从命令听指挥意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服从于法院工作大局。要树立依法履行职责意识,时时处处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确保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要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作风建设,发挥好窗口作用。司法警察工作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司法警察队伍的作风反映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要教育广大司法警察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优良本色;进一步丰富自我,勤奋好学,善于钻研,努力增长业务本领,适应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落实编队管理制度,确保警令畅通
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理顺管理体制是关键。“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是司法警察这支武装力量的管理特点。在实行编队过程中,要明确各级法警队的责任和权利,在选配警队领导时,下级法院要征求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在晋级晋衔时,应由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严格把关,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上级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并主动协调解决下级司法警察的工作难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作用。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是加强编队管理的有效手段。健全内部管理机制首先要建立明确的工作标准,如职能履行标准、内务标准、纪律标准、训练标准等等,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要以科学的管理模式为载体,可根据自身工作的开展情况,借鉴其他警队的先进经验,试行警营式管理和警长制管理或其他科学的管理模式,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准军事化管理体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更重要的,要建立工作激励机制,推行岗位目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各项奖惩制度,创造有利于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良性竞争机制。
(三)提高司法警察的数量质量,增强执法能力
要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是基础。据统计,目前,包括正式司法警察、聘任制司法警察及其他临时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在内,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人数已达到5万余人,而我市法警总人数为150人左右,其中支队25名,基层法院共有法警125名,平均12名,但是人员分布不够平均,有的基层法院法警少得可怜,又存在兼职,中院调警时根本无警可调,需要协助工作时警力又不足,对工作开展影响很大,更不要说队伍的执法能力如何。
因此,要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能力,必须解决警力不足和素质不高两个根本问题。
如何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有两途径:一是增加警力。在增强警力问题上应主要增强正式司法警察力量,清理兼职司法警察,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法院领导在研究工作中应该考虑到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现状,尽可能满足司法警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应出现司法警察队伍正式人员断档现象;兼职司法警察要坚决清理清退,要么归队,全身心从事司法警察工作,要么退警,把编制腾出来。就目前状况看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一个途经,笔者认为可以大力的推广和实行。但在实际工作中,正式司法警察应是工作主体,聘任制司法警察是辅助力量;并且应保证队伍的相对稳定。二是实现人力资源优化组合。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是解决警力不足的另一条途经。要善于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分配警力,对复杂的刑事案件庭审、民事执行、死刑执行等工作,要事先制定好工作预案,保证并加强警力配备,做到疏而不漏。与此同时,不能忽视对日常民事案件的庭审保障工作(例如云南嵩明县白邑法庭当事人行凶事件),尤其要加强安全检查工作。要建立科学的调警制度,善于“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实现“人员结构的优化组合”,增强队伍整体战斗力,提高警务保障的综合能力。
关于解决素质偏低问题。笔者认为也有两个主要途经:一是严格职业准入。“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司法警察”,法警部门要向法院领导和政工部门提出建议,根据司法警察队伍的实际需要选拔人才,把好入口关,堵住不正之风,为司法警察人员素质的稳步提高奠定基础。二是加强业务技能训练。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进行业务技能训练,各级警队要不断改革训练制度、训练内容、训练方法、管理机制等,建立了科学的长效练兵机制,提高司法警察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体能素质、灵活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规范化执法能力。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包括送达法律文书、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等。这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也是司法警察的法定权力。过去由于案件量和复杂程度都比现在小,不少法院案件执行或法律文书送达时不需要司法警察的配合也能完成,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各种新类型、疑难案件的出现,不借助司法警察力量来保障,这些任务完成起来风险大、效率低。因此,各级法院要充分保证司法警察履行法律职能。一是要保证司法警察对刑事审判工作和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保障职能,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处置突发事件等庭审保障任务,应交由司法警察来完成;二是要保证司法警察履行实施强制措施的职能,法院决定的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应交司法警察部门登记和组织实施;三是要保证司法警察履行刑事执行和参与民事执行的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这支准军事化管理的武装队伍的优势。
规范职能履行工作,首先要规范执法条件和执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落实警力配备和装备设施要求,并优化警务和装备资源配置。工作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因怕出现涉枪事故,而将枪械入库,有的甚至把枪械交由当地武装部管理,造成该使用武器的时候没有使用或无法使用武器的现象;不要单纯强调“人权”而忽视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有刑事开庭时,没有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或没有给可能被判以重刑的被告人戴上脚镣手铐,造成被告人当庭脱逃事故时有发生。为此要规范职能履行工作,就需要建立合理的职能履行监督制度来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化。规范职能履行工作,还要确保高效文明执法,这是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对职能履行规范化的更高标准。要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形成系统的、周密的灵活应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预案和措施;要培养广大司法警察遇事沉着、机智灵活的执法方法,避免僵化、教条化履行职能,要善于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与实际情况的特殊性相结合,在实现公正、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妥善处理好各类事件。
(五)改善司法警察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激发工作热情
通过调查研究从多数法院看,司法警察队伍的保障体系与繁重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经费缺乏、装备落后、人员不足、待遇偏低等现象普遍存在,影响了广大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健全司法警察保障机制是一项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对此,笔者提二点建议:
第一,要重视司法警察所需编制和经费的落实,加强司法警察人员和装备建设。警力和装备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根基。所以,司法警察力量一定要配足,司法警察装备要能使用、够使用,要按照公安干警单警标准配备法警单警装备。要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将司法警察编制纳入全院统一调配,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正式人员。与此同时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争取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工作的地方编,努力实现“警力足”的目标;要设立司法警察专项经费,花钱买平安是需要的,要切实加强法警装备建设,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落实警用装备、器材、警服等由法警队统一归口管理,进一步规范装备、器材的品种、数量和配制标准,并将落实装备管理工作列入法警年度考核之中,从而使装备落后的问题和装备管理散、乱现象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而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方式,最好的办法就是上级警队法院为下级警队法院统一配发。
第二,落实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职级不确定,有的多年得不到晋升,有的基层法警大队的大队长、政委、还是科员级法警,其主要根源还是没有把司法警察的职级也就是干部编制内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纳入到全院干部总额内统一管理。目前在想办法争取整体解决问题的同时,要先把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干部的职级问题予以落实。要参照公安同等机构领导干部规格,司法警察总队正职,应配备副厅级以上干部,支队正职,应配备副处级以上干部,大队正职,应配备副科级以上干部。另外,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伤亡保险津贴、抚恤金和执行死刑等特殊补助津贴,要全力保障,尽可能地提高司法警察的待遇。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法院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也在发生变化。与此同时司法警察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考验和挑战,警力的严重不足,管理体制的不协调,履行职能的不统一,执法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警务部起草了司法警察体制改革的方案和报告,其中涉及成立司法警察局、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条例》、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级序列》。以及 “司法警察剥离两项职能”的问题等。今年7月份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的国家七部委联合工作组分别在河南、湖南召开座谈会,对司法警察体制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将它做为一个课题专门进行研究和论证。我相信,在司法警体制改革中,必将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能和权利,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更好的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