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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工作上的失误”何时才能改正?

2016年06月14日10:38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工作上的失误”何时才能改正?

  2016年5月2日,四川宜宾县泥溪镇20岁小伙刘松随老板出发前往广元工地,在成都火车北站转车时,小伙突遭到持枪特警盘查,还称他是吸毒者。原来,因警方一次“误录入”,刘松被当成了吸毒违法者。经过一个多月的反复交涉,其 “违法信息”仍无法消除。至今刘松出门时,除了携带身份证,还要带一张派出所开具的“非吸毒人员”情况说明。[详细]

  律师点评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谁都有犯糊涂、做错事的时候,但“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只要知错就改,我们一样是“圣贤”。做人如此,做事亦然。笔者希望透过该“乌龙事件”,各级机关及工作者都能以此为鉴,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百姓利益为重。工作上的失误绝不能让无辜群众沦为“冤大头”为其买单。

  法帮说法

  机关事务繁多,人员精力也毕竟有限,工作上存在一星半点失误可以理解,但明知有错却不及时更正之态度着实不能理解。难道犯错机关及工作者就没考虑过“受害者”的感受吗?他们本是一身清白,却要受到公众异样的冷眼,长期背负这沉甸甸的思想包袱被“另眼相看”,对他们真的公平吗?派出所的一时失误却扰乱了“好人”的人生,如此严重后果怎么就换不来“及时解决”呢?这其中定是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不良工作作风在作祟。虽说凡事都有规有矩,都应按照既定流程办事,但这一切都是以工作高效率为前提。

  被“误录”男子从5月初就已发现警方踢了“乌龙球”,时隔一个多月之久,事情仍未得到彻底解决,是“层层上报”真的那么难还是从头到尾就没把百姓的事当重要事来办?不管出于哪种解释,都是涉事单位工作效率底下的充分彰显,更是其“有错慢改”的傲娇表现。

  相关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等。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

  (一)被证明对象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

  (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

  (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应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条 因招录公务员、吸收新党员,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派员调查的,持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发调查函的,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证部门介绍信;

  (二)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被调查人员公证事项申请书。

  第十二条 公民因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直接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法律文书文本证明的,直接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暂未获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不得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当向保存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协查。获取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当据实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法取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对具有本规范第八条第四项情形,依据公民申请,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申请人有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接收的违法犯罪记录书面协查,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认真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公安派出所相互之间信息传递有困难的,上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对外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当盖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网友点评

  @奔跑在风中的柠檬:因为基层派出所失误,把我和另外一个人身份证重号了,直到我不能办工行和浦发的卡我才知道这事,后来联系上那姑娘,她只能办工行和浦发卡,别的银行都不能办,要办得派出所开证明

  @丁偏Sophia:警方:信息在录入时有误,但无修改权限,更正需一步步报公安部。意思是警方不能修改,要公安部修改。是麻烦了点但又不是不给修改。怎么那么多高潮的?

  @沃眼新观察:在信息联网的情况下,就是动动鼠标就能解决的事情!有此我和交警打官司,撤销我的违法记录不也才花了10天左右的时间吗?那是2010年。现在即使层层申请领导批示,也是走电子信息,撑破天7天好不?自己做错了找借口拖延,就是不作为傲慢没有群众利益!

  @泡泡里的吴西西:错了就真诚道歉,然后报公安部、尽快修改回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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