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裸条网贷,法无禁止也违法!
近日,南都记者调查发现,有高利贷团伙通过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向大学生提供“裸条放款”,即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照替代借条。当发生违 约不还款时,放贷人以公开裸照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有借款的大学生诉称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他们借款的目的多种多样,有的是为 了消费,有的是为了救急。 [详细]
律师点评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真的是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用“裸照”作为抵押获得借款,荒唐得匪夷所思,如果不是报道得如此详细,简直让人无法想象真会发生如此之事。不管“裸照”是否属于借款人自愿提供,法律都不能容忍其泛滥下去,必须依法严厉查处,斩草除根。“裸照”事关当事人的隐私,以此作为抵押借款,不但形式上不符合抵押的特征,而且其本质上的要挟之义一目了然。以此获取借款,后患无穷,既要背负高额的利息,还要面临其他风险,报道中那些借款人的遭遇就是前车之鉴,给社会敲响了警钟。要杜绝此类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重拳出击。
法帮说法
裸照”并非法律认可的抵押物,以此抵押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借款本是一般的民事行为,遵循的是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用“裸照”抵押借款也与民法通则第一章确立的基本原则相悖: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用“裸照”抵押借款既有违法律规定,亦与社会公德格格不入。如果平台管理者明知有人利用其平台用“裸照”抵押借款、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予制止,甚至提供技术支持,则其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样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