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2016年06月15日14:5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我国<婚姻法)第25条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地位婚生化的做法是:基于分娩的事实,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一般无需加以特别的证明,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由生父自愿表示认领;二是被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是其所生。这种情况可通过生母向法院提出的证据证明。生母的义务,生父、生母都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负担方法可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决定。可由双方分担,也可由一方负担。

  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而形成的。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第二,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第三,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的。法律规定,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阅读:

  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是啥?

  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是啥? ⑴ 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⑵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⑶ 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更多]

  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形式有何异同?

  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形式有何异同? ⑴ 包办婚姻。即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⑵ 买卖婚姻。即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什么是遗嘱执行人?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婚姻动态知识排行榜
婚姻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