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在哪里?

2016年06月15日14:5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在哪里?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原则界限。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

  ⑴ 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观点,也是我国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总结。马克思说:"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我们既不能用法律手段强制地解除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也不能用法律手段强制地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⑵ 在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以事实为根据,决不能仅凭当事人单方面的主张,而应经过全面的调查研究作出符合事实真相的结论。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① 婚姻基础。② 婚后感情。③ 离婚原因。④ 有无和好可能。⑶ 加强调解工作,发挥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婚姻关系仍有继续存在的条件,就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准予或不准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⑷ 在掌握这一原则界限处理具体问题时,必定要分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以便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的教育职能。加强调解工作,发挥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能动作用。

  相关阅读:

  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婚姻的撤销有何区别?

  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婚姻的撤销有何区别? ⑴ 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其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的无效则是对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的制裁措施。 ⑵ 离婚的原因发生于结婚之后,自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更多]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⑴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⑵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相关阅读: 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是啥? 事实婚姻……[更多]

  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是啥?

  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是啥? ⑴ 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⑵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⑶ 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什么是遗嘱执行人?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婚姻法知识排行榜
婚姻法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