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概念是什么?
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非自今日始。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在学说上,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形成的过程。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最早源于血亲复仇制度。血亲复仇是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原始人普遍遵行的一种社会习俗。原始社会的复仇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专指父母、兄弟、亲属被他人杀害或遭到侮辱,作为子弟或族人有权报复仇人的行为,这是约定俗成的正当报复措施,为本氏族每个成员所自觉遵守。如果说原始社会复仇制度还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那么,在人类社会进入习惯法和早期成文法时期的法律中仍然规定有血亲复仇制度,这一时期的复仇,则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了。当民事主体已经被杀害,血亲所享有的复仇权利,无疑具有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意义。有罗马法中,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受到了重视。这种延伸保护,一是向民事主体诞生之前延伸,认为胎儿或即将出生的婴儿被视为已出生儿,其意义是对于某些法律后果来说,还溯及出生前的一段时间,考虑尚未出生但已怀于母体中的人。罗马法认为,胎儿从现实角度上讲不是人,但由于它是一个潜在的人,人们为保存并维护自出生之时起即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而且为对其有利,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起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起计算。罗马法甚至规定,为保存自受孕时起就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在死因继承中,继承暂缓,同时选择一位胎儿保佐人,以维护即将出生的婴儿的利益。如果母亲在怀孕后但在分娩前丧失了自由和市民资格,子女在出生时仍是自由的并且是市民。即使是父母在子女出生前丧失了产生于元老职位的特权,但只要在妊娠时他仍保留着这种特权,它就仍完好地保留给子女。二是向权利主体消灭之后延伸,认为随着主体的死亡,某一主体的权利及其诉权转移到其他主体身上,一般来说,转移到继承人身上,但是,针对继承人,只能按照其得到的范围提起罚金诉讼和混合诉讼,而且不得提起所谓的"当事人间的报复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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